1、《民法典》规定了请求撤销婚姻限制的期限(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限制的期限为一年,是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第1046条婚姻是男女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或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第1052条(婚姻关系之撤销)胁迫结婚者,得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当在胁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1053条当事人一方患重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未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婚姻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无效婚姻情形无效婚姻情形的有关规定如下:
民法第1050条婚姻登记后,根据男女之间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员,男人可以成为女人家庭的一员。第一百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第1054条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夫妻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的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子女。
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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