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市土地征地补偿是什么?
时间:2023-08-05 14:02:46 2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1)征收经济开发区集体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64.5万元(折合每亩4.3万元)。(2)征收驿城区诸市镇集体耕地、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55.5万元(折合每亩3.7万元)。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92万元/公顷(折合5280元)。3、青苗补偿标准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为每公顷1.8万元(折合每亩1200元)。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每公顷4.5万元包干;地上永久性建筑物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土地征地补偿费能否继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继承,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也不发生份额保留的问题。

1、在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有关权利已经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在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关权利份额保留。

2、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当时就开始享有分配权利,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仅是权利的实现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因而应在分配时应保留其权利份额并由其继承人继承。

3、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人员,因其已经实际取得补偿费,实现了分配权利,其取得的补偿费自然计入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人继承,当然不存在权利份额保留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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