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歇精神病犯罪认定条件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l.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这种精神病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要确认他是完全无刑事贸任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
(1)医学标准。即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之中,而且正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期和间歇期,实施危害社会的原因是由于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2)心理学标准。即由于行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符合这两个标准,即是否同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依法进行司法精神的鉴定。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处于间歇期,没有发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在间歇期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他们是介于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他们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第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二、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除了完全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就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半呆半傻”,也有的是原先是比较严重的精神病,经过治疗后正处于缓解期,基本上恢复了自制力,但仍有残留的精神病症状,
这种精神病人对于一些基本的社会现象是具有一定辨别是非能力的,也具有一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们又与正常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差别,达不到正常人的程度,这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限制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也叫“不完全责任能力”,形象地说,是介于完全责任能力和完全丧失责任能力之间的一种精神状态。
对这样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规定了这种情况,即对由于生理或病理状态形成的有部分识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这样规定,既考虑到这种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刑法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果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又考虑到不能要求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因此在进行处罚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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