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的强制性是指,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主持审判的法院为援助对象指定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责任,具有强制性。
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虽然在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3项中有明确规定,从有关国际文件的规定来看,其含义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另外,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认为,涉及死刑的案件显然需要有律师参加,因此,也属于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5]
当然,刑事法律援助的强制性这个特点,对刑事诉讼中的不同主体而言具有不同的意义。就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主持审判的法院来说,在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及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刑事案件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不论其是否因为经济困难抑或别的原因,均应为其指定辩护。[6]另一方面,对法律援助机构而言,在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则负有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
刑事法律援助的强制性特点,有助于使刑事法律援助在更大范围适用,以充分发挥其对于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然而,应当看到,刑事法律援助的强制性如果仅限于上述两个主体,那是不够的,我们更需要认识并肯定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只有政府真正承担起其对刑事法律援助所应承担的责任,刑事法律援助的强制性特点的积极意义,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一、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法律援助的条件具体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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