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单位行贿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一直也未明确。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确定了行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是立案侦查的一个标准,但这一标准至少说明对犯行贿罪的处罚也应当考虑行贿财物的数额。在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前,法院在确定是否构成行贿罪时一般是参照了这一标准的。由于量刑标准的缺位,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量刑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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