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别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透支会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是否属于恶意透支,要求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还没有归还透支额的。如果持卡人在收到发卡行的托收请求后不归还,则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没有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文件,也不属于恶意透支。如果持卡人除了恶意透支外,还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诈骗取得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信用卡的,也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1、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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