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开庭会通知谁到场
1、交通肇事罪开庭会通知谁到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如下:
(1)不构成刑事案件的需要到场的是原告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被告肇事司机本人委托的代理人、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死者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肇事司机是被告人,必须到庭,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交通肇事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在交通肇事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发生的严重后果之间应该也必须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虽有违章行为的存在,但无严重后果,或发生了严重后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都不够成交通肇事罪。
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4、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所强调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则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过失,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那么该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论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要开庭几次
交通肇事罪需要开庭几次
因为交通肇事罪已经涉及刑事犯罪,针对刑事部分是不能调解的,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可以调解,至于调不调解,调解几次,如何调解这个要根据案件的需要了,如果双方都爽快,调解一次就可以了,如果协商不了,那可能无法达成调解。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