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是可以离婚的。
注意,这个满1年或2年必须提供证据,例如由居住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局的在该地居住证明,证明要写明基本身份信息,注明入住时间、一人居住或与子女父母居住,还要强调连续居住1年或2年以上。
夫妻分居多久能判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住房等导致的两地分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感情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分居二年不是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的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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