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所需证据材料的范围
时间:2023-07-12 08:42:54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的证据材料如下:

1、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状;

2、户口本;

3、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

5、子女出生证明,如果要争夺监护权,需要提交证据支持子女由自己抚养;

6、双方经济状况证明,如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证明材料等;

7、证明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相关证据。

主张设立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向法院起诉离婚,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须与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其他关系如同居等不能提出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诉状中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交证明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等,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相关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

5.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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