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小欧1999年结婚,第二年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2005年3月,在征得小欧的同意后,张某和3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经营英语学习软件的公司,4个合伙人人投资10万元。
想到,2006年张某与小欧发生了感情机,此时正是他们婚姻的7年之痒时期。
二人最终决定离婚。离婚协议书作了如下约定: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26岁止。
此外,张某另立字据:“暂欠小欧10万元整,于2009年5月前付清。”随后,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转眼两年过去了,张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有一个人愿出资100万元购买张某的全部股份。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张某转让了股份。
小欧听说此事后将张某告到法院,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请求确认张某转让股份所得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
张某则认为,当初答应另给小欧10万元就是对股权本金的处理,所以现在只能给她10万元,股金增值部分她无权分割。
小欧是否有权分割张某的100万元股权转让金呢
民法典专家点评:
主张对方欺诈,得有充分证据,小欧无权分割100万元股权转让金。
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小欧在签订协议时就明知丈夫在公司投资10万元一事,但对此事实提出异议。如果小欧认为丈夫有隐瞒投资的行为,必须举证。
其次,张某主张另外给付小欧10万元就是对于股权本金的处理,小欧若否认,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说法。
第三,双方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其他财产”就应该包括张某投入公司的10万元股金。
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处理完毕,并无遗,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问题。
离婚之后收益对方不能分割
既然二人已经对股权投资做了处理,所以离婚两年之后,张某转让股权获得100万元,是在离婚之后获得的增值,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增值,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只需按照离婚财产约定给付小欧10万元就可以了。
本案中,如果小欧有证据证明当初丈夫投资10万元是瞒着她的,她并不知情,并且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也并提及此笔款项,则小欧可以在离婚后,再次就这项分割的财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时候,如果张某不能证明100万元是离婚后的财产增值,则小欧就可以要求分割100万元。
离婚分割公司股权要注意什么
1、“当事者迷,旁观者清”。在离婚诉讼中,尤其在财产分割时,往日的情人可能没有了往日的情分,不可用往日的感情代替现在的理性。情况发生了变化,判断也应该有所变化。要想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应先走出“雾”区,咨询信得过的人,帮助理清思路和策略,将股权分割纳入整个财产分割之中统筹考虑,不局限于某一项财产上。
2、“对簿公堂,需要证据”。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是夫妻中的一人为主,另一方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而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需要对自己的主张请求提出证据,所以需要有意识地提前收集固定证据,改变被动的处境。
3、“留意发现问题,行使再次分割财产请求权”。一般情况下,公司财产较多,不经营的夫妻一方不了解和掌握具体详细情况。相好时没有必要,分手时却又不太容易。有的不排除负责经营的一方转移财产、“制造”债务,并提供大量假“证据”。
另一方离婚时“云里雾里”,时过境迁后才知实情。此种情况法律上亦有“秋后算账”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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