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罚金多少钱
时间:2023-03-06 01:10:27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通常情况下,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危险驾驶罪的罚金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一般是按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违法所得、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大小等情况然后法官自己自由裁量,再综合考量犯罪分子能够承担罚金的能力才制定出的,所以危险驾驶罪罚金没有具体罚多少的标准。

一、诈骗罪从犯的判几年

诈骗罪从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一种犯罪身份,此时需要先根据实际的犯罪情况确定量刑幅度,然后根据从犯的身份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可以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二、危险驾驶撞人怎么处理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出现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撞人的,涉嫌危险驾驶罪。该行为人应该不仅要被判处拘役,还要给受害者赔偿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在道路上危险驾驶。那么不仅会被判处拘役,还会被判处罚金。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标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增设的罪名。是指个人或者单位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界定。

到目前为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作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对此概念作出相应的厘清。法院分析认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要把握两个标准:“自然人性质”和“隐私性”。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自然人的信息,这就排除了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信息,对于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大量的企业信息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二)“非法获取”的行为判断。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描述。对于“窃取”尚好理解,但是对于“其他方法”到底涵盖哪些,实不明确。这当然是立法的一种技术考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亟需解决。法院认为,“非法获取”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授权的获取方式。实践中,行为人常用的方式一般是窃取、购得、骗取、夺取、胁迫、索取等,无论哪种方式都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或允许。

(三)“情节严重”的后果认定。

法律关于“情节严重”的表述标准模糊,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也具有一定的困难,不容易形成“心证”或是对自己形成的“心证”摇摆不定。法院认为,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必须具有综合性和全局性。

综合来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察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1、主观目的之判断。从行为之目的或者动机可以判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笔者认为,出于牟利目的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因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而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相比,前者主观恶性明显要大,且信息的传播范围要更广,因此,情节更为严重。

2、“量”之判断。这里的“量”是个宽泛的范畴。具体言之包括信息数量、获取次数和经济利益等三个方面。

3、“方式”之判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要求获取的手段或者方式是非法的。手段的恶劣程度同样体现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另外,手段的非法程度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外化。

综上,考虑到目前缺乏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通过对这个罪名的立法本意综合考量,辅之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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