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案件撤诉后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当然,如果有新情况和新理由要起诉,可以不受这六个月的限制,新情况随时发生,新理由随时可以起诉。而且如果原告撤诉后被告有起诉,也可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随时可以起诉。
离婚诉讼撤诉后,能否重新起诉
我与丈夫结婚后,他经常因家务琐事对我进行打骂。为此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经法官调解,同时也为了维持这个家庭,我原谅了他,向法院撤回了离婚起诉。可撤诉后没几天,丈夫又打骂我,甚至比以前更狠了。这种情况已威胁到我的人身安全,为此我想重新到法院起诉,可听说离婚撤诉后六个月内不能重新提起诉讼,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对您提出的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这个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的一种限制。但这个规定也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虽然法律上对新情况、新理由没有详细界定,但像您提出的这种情况:您丈夫在您撤诉后不是痛改前非,而是变本加厉地对您继续打骂,况且这种打骂已危及到您的人身安全。我认为已构成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在撤诉后六个月内重新起诉。
但需要提醒您的是,对您丈夫的这种行为,您应该及时取得证据或进行证据保全。比如,可以让邻居写出证言,对现场进行拍照留证,以及让法医对您所受伤情进行鉴定等。只有这样,您的再次离婚起诉才会在撤诉后六个月内被受理,同时也会对法官正确处理您的离婚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以切实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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