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自首笔者有以下看法:
一、犯罪嫌疑人亲友提供准确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自首。
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亲属向侦查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电话号码或藏身之所,侦查机关以此为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无任何反抗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在刑事法律规定及现行刑事政策背景下,对该种情形可有条件认定自首。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陪首送首条款存在与上述情况性质相同的规定。即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归案有时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送交归案,只要不违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意志,仍可视为犯罪嫌疑人本人自动投案。而亲属提供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情形与司法解释中陪首送首条款的规定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即在犯罪嫌疑人归案方式上都体现为亲属的主动性和犯罪嫌疑人的被动性,所以可有条件地认定为自动投案。
其次,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是因为获取了真实可靠的具体线索。该犯罪嫌疑人在归案时并没有任何的反抗行为,在归案以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其亲属的行为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事后认可,是不违背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的。
第三,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其目的显而易见是为给犯罪嫌疑人争取从宽处罚的机会。由于关系密切的亲友的特殊身份,一方面他们可能成为案发后最大的知情者,另一方面他们的检举行为需要比常人更大的勇气和信心,因此他们希冀自己的大义灭亲能够换来的是亲不被灭,此时,如果不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自首并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是否提供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对犯罪嫌疑人而言都是一个结果,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很可能不作为,甚至取而代之的是窝藏、包庇现象的增多,侦查成本会大幅提高及诉讼效率会随着下降。
二、犯罪嫌疑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以被害人或举报人的身份到公安机关报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有条件地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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