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享有服务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属于服务作品。服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服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有署名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奖励作者:
(一)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材料、技术条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负责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及其他专业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的服务作品(二)作者应当享有服务作品著作权的(一)著作权属于作者,单位有优先使用权除上述情形外,服务作品的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未经本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但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在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作者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经作品单位同意,允许第三人以与作品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获得的报酬,由作者和作品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完成作品的两年期限,从作者将作品交付单位之日起计算。
此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该软件的自然人给予奖励:
(1)按照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其自身工作活动的预期结果或者自然结果
(3)主要使用软件开发的软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用资料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负责的物质技术条件,用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作品的,发包人承担工程设计及其他辅助工作的,发包人享有著作权,当事人只能享有署名权。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与第三人签订作品使用权。如果单位两年内不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作品,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公司是否有权签署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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