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交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质量鉴定文件;
<2)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半成品的合格证;
3)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文件;
4)检验试验和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按设计要求共同进行,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
4验收工作按以下规定进行:
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按主控工程和总控工程分别进行;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隐蔽前应通知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在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查。
5主要控制项目必须达到验收标准,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直至达到要求,一般项目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试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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