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jstifiedeichme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案情】原告梁女士之子梁某案发前是被告周某个体材料厂叉车驾驶员。2011年7月26日梁某盗窃该厂材料被发现,梁女士代子赔偿5万元,后与被告补签赔偿协议书;7月29日,梁某主动投案自首。2012年5月,法院对梁某盗窃一案作出判决。该判决还写明:1、梁某于2011年11月、12月分别供述了同年另外盗窃板材5次的详细情况和10余次的概括情况,但庭审阶段否认了这两次供述;材料厂对账发现同期材料非正常损失36万余元;检举人听到梁某自称盗窃材料价值40余万元。2、除了两次盗窃行为及犯罪数额(一次既遂,财产价值4128元;一次未遂)被证实外,其他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没有被认定。3、梁某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认为被告的实际损失就是既遂的犯罪数额,价值仅为4128元,远低于其赔偿的5万元;双方签订的刑事先予赔偿协议,因存在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应被撤销,被告获得的赔偿数额与既遂犯罪数额价值之差额(以下简称刑事差额给付)45872元给付系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民事不当得利返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原告梁女士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梁女士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后,经法官释明,其撤回上诉。【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原告之子涉嫌盗窃犯罪,所以原被告之间的赔偿协议是一种刑事诉前和解协议,而原告的赔偿是代替其子梁某履行赔偿周某经济损失的给付义务。梁某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周某的财产损失分别表现为民事上的侵权之债和刑事上的犯罪数额,原告的赔偿目的具有刑事与民事上的双重性:既是清偿侵权之债,又是返还犯罪数额金钱价值,且在刑事上还包括寻求被告的宽恕、促使梁某获得自首、从宽处罚建议、减轻处罚等机会。后原告的目的均得以实现,因此,被告的获益具有合法依据而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赔偿协议存在明显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一是原告因对其子的盗窃财物具体数额不清楚和救子心切,对案件标的存在重大误解;二是被告利用原告不知情而夸大损失,且以告发为由胁迫原告及其子,存在欺诈和胁迫;三是被告还利用原告方紧急情况,明显是乘人之危;四是原告的给付明显超过原告方应赔数额,该协议显失公平。因此,该赔偿协议应当被撤销,撤销后,被告获得的刑事差额给付45872元并无合法依据,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撤销赔偿协议应毫无疑问。但是,径直主张被告获得的刑事差额给付45872元系不当得利,须存在如下前提:该协议被变更且变更后的协议确认原告方仅须赔偿4128元现金价值,或者协议被撤销后原被告合意抵销犯罪数额的4128元现金价值。但本案并非变更之诉,也无抵销合意,条件并不具备。实际上,该协议被撤销后,原告本享有物上请求权,但因原告给付的是5万元现金,物权转化为债权,因此被告则负担清偿的5万元,系不当得利。至于梁某的犯罪数额返还,是被告与梁某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梁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可向梁某另行主张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有3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该规定当然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诉。
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利益。
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他方受损失。
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依据。
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三、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民法典》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分三种,分别为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相同,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以外的请求权,二者除期限不同外尚有如下区别: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能有中止、中断,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中止、中断的问题。
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是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受损人的权利被侵害往往不是受益人的行为所致,而主要是受损人自己,个别情况下是第三人的过错或自然事件引起的。在受损入自己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不当得利,受损人是知道至少是推定受损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不当得利是受损人自己引起的,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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