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盗窃罪论处的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3-06-15 21:33:00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以盗窃罪论处的行为有哪些

以盗窃罪论处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成立有一定的入罪条件,因此不是有盗窃行为就构成犯罪。

二、盗窃罪罚金必须交吗

盗窃罪罚金必须交。《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盗窃罪是必须缴纳罚金的。

三、盗窃罪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什么

盗窃罪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几种情形: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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