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为目的口头威胁是不是犯罪
时间:2023-06-03 10:54:25 1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周某2006年到北京某制药公司上班,担任生产厂长。2010年9月,因为和公司前总裁发生口角,周某被迫离职。

十几天后,公司副总经理段某给周某打电话,请她回公司继续帮助进行GMP认证的相关工作,并将工资从原来的6000元涨到10000元,周某于是回到公司继续工作。但令周某没想到的是,当她再次与前总裁碰面,又一次被公司给“炒鱿鱼”了。

周某顿时觉得自身的名誉受到了很大的侵害。一气之下,周某先后二十余次给公司总经理李某发短信、打电话威胁对方。理由是:自己在北京陪孩子上学还需21个月的时间,公司应给其21个月的工资,即21万元。如果不满足她的要求,将就公司的GMP认证情况向劳动、药监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公司总经理李某称,GMP认证全称是药品生产质量认证,只有企业具备此证书才能生产经营相关产品,否则就会失去生产销售的权利。GMP认证是一个非常严格的生产销售资格认证,但是每个企业都会有一些问题。周某在公司工作近5年,了解公司内部的一些问题,即使这些问题不影响药品质量,但是程序问题GMP认证也是不允许的。而且周某非常有可能针对公司的管理漏洞做文章。只要有人举报,国家相关部门就会立即停止对公司的GMP认证的发放进行调查,耗时很长,会影响公司的生产,造成损失。

非法占有为目的口头威胁也犯罪

据周某供述,她的本意是不想举报公司,否则,她就不会第二次应邀帮公司做认证。她只是想让经理李某关注自己的情绪,让公司方面承认这件事是公司的错,即使李某带钱过来,自己也不会要。除此之外,如果公司真的被查出问题,作为生产厂长,周某同样是有责任的。

近日,周某被昌平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介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并不要求一定实现,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周某虽然为自己辩解,并不想在GMP公示的时候打电话给相关部门,因为公司查出问题自己也有责任。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这个行为已经足以使公司总经理李某产生恐惧的心理,因而交付财产。所以,周某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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