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过错是不能要求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要求一方有过错行为,具体情形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无过错离婚是什么
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配偶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而只需简单说明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可获取法庭的离婚判决。1969年,美国加州成为美国(乃至西方世界)第一个适用无过错离婚的州,在此之前,获取离婚的唯一方式是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或因对方配偶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婚姻完全破裂。一般情况下,准予无过错离婚的理由通常为:无法相处无法协调的差异或婚姻完全破裂。
当对方有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而走上离婚道路的,在法律上我们通常称之为“有过错离婚”。但有时,导致婚姻破裂的并不完全是因为对方有过错引起的。有时只是因为对待生活的态度不同,比如一方比较积极进取,另一方则主张随遇而安;或者在经济上对于物质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引起了争吵,比如一方追求物质享受,另一方则为人简朴;或者是因为文化程度上的差异产生了情感上的差距。像这些情况,不存在谁对谁错,也就是不存在“过错方”,但这也确实造成了夫妻关系的破裂。你同样也可以提出离婚,这就是“无过错离婚”。
在保障“有过错离婚”的同时,也保障“无过错离婚”,这才最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自由”。所以,患有婚姻沉默症的你,完全不必担心因为无过错,法院就不予受理。只要你们离婚的意向真实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离婚都会成为现实,而没有过多的障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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