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调整了商标申请原则。其中一项内容是“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调整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注册。”将“一标一类”原则调整为“一标多类”,虽然201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修订条例》第22条对驳回和分割有粗略规定,但它为中国商标“一标多类”的应用开辟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如何操作“一标多类”商标,没有详细全面的规定,更不用说差异、争议、转让、续展等方面的规定了,这将给商标申请人员在商标实际操作过程中带来很多麻烦和问题。因此,作者撰写本文是为了吸引玉石,引起该领域专家和立法人员的注意,完善商标“一标多类”的适用规则,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申请“一标多类”商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对部分指定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将本申请初步批准的部分申请分为另一份申请,分为两份的申请,分为两份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案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案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为两份,对分割后的初步审批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如果该商标申请的是“一个商标多个类别”,如一个商标的五个类别均已宣布,其他人在宣布过程中提出异议,则予以公告,且异议所引用的商标为其中三个,申请人是否可以在异议过程中申请分割,或者必须在异议或异议审查完成后提交分割申请,甚至在一审之后是否也可以提出除名申请
由此可知,一个商标多个类别是《商标法》规定的一种正式有效的商标注册方式,一个商标多个类别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的续展和原商标在十年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商标?
商标续展应提前多长时间办理
商标撤回审查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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