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举报职务侵占罪
时间:2023-04-25 15:00:49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怎样举报职务侵占罪

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

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如果通过写举报信的方式的,举报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大部分,举报信标题最好能概括举报的事项以及人物,比如对某某破坏公共环境的举报。举报信内容应该详细介绍举报案件的事实。

二、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含义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侵占罪。构成侵占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侵占罪论处。

三、职务侵占罪如何防范

职务侵占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公司、企业的整体管理、运作密切相关,公司、企业只有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和管理,采取各种措施约束和控制员工的行为,并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种经验活动中,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针对上述原因,公司、企业在防范单位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把用人关。在用人上,除了考虑业务能力外,还必须考虑员工的思想品德,特别是经手财务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上岗后,再实行监督考察回访,并建立起人事管理档案。

(二)加强对公司、企业员工的教育。把员工素质教育当成一门工作、一项任务来抓。针对社会上的各种不良风气,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制观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执业道德观念,全面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三)完善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使公司、企业的管理形成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杜绝个别领导以言代策的现象。同事开设举报信箱,让公司、企业的员工参与监督,让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在无形中收到束缚,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程度,防范于未然。

(四)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司、企业要紧紧围绕财务管理,货物流转、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流通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杜绝以现金方式结算大笔款项,注意票款流向的一致性,及时核查应收应付款,堵塞诱发犯罪的漏洞,使一些心怀不轨之徒知难而退,在心里造成“伸手必被捉”的压力,从而不敢轻举妄动。

(五)严控企业管理的同时,切实关注员工利益,合情合理的支付员工的报酬,真正做到“按劳取酬”,让员工觉得自己在这个岗位上不仅是企业的信任,也是改善自己生活环境的重要途径。

(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决策者,要充分认识法律对自己企业利益的保护、保障作用,事前用“法”论证可行性,事中用“法”规范行为,事后用“法”保障权利。应加强学法、懂法、用法,增强防范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能力。一旦发现员工有职务侵占的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要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严肃的查处,对情节轻微的要根据公司、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有利时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查处,杀一儆百,防止其不法行为的延续的蔓延,有效维护公司、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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