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宜春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3.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
4.工商营业执照
5.技术人员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以及劳动合同
三、宜春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
1.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4.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5.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宜春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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