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函悉。
关于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我部于一九六二年十二月曾制定《关于在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立学徒、练习生制度的若干规定(草案)》,对二十八个工种规定了学习期限和业务、技术要求。十多年来,情况已有很大变化,在执行上述规定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各地提出需要进行修订。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一时尚难作出全国性的修订。为此,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对上述二十六个工种(原为二十八个工种,已有两个工种移交其他部门)的学习期限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部分,可由你局根据现行的商业业务、技术标准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暂时性的修订补充。对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工种仍应按国务院原有规定精神办理。即“学徒的学习期限应该为三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是不得少于二年。技术特殊复杂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对技术要求较低,体力劳动较重,工作条件很差的工种,则可实行熟练期,修订时,要注意本系统内部各工种之间的相互平衡关系。上述二十六个以外的工种的学习(熟练)期限,可根据国务院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由你局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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