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证人证言有假首先将该证据排除如果该证人主观系故意可能会对做伪证的进行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
一、证人资格排除规则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证人证言系主观性证据,作证主体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和干扰。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个别进行,而是同时进行询问的,一方面会使证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干扰,也可能会造成证人其他证人在场时不敢或者不愿提供真实证言的思想顾虑,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在此种情况下,无法判断证人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如前所述,要求书面证言经证人确认,是收集证言的基本要求。如果书面证言未经证人核对确认,则无法确定该书面证言是该证人所提供的,也进而无法判断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自然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或者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上述主体无法使用正常的口头交流或者语言提供证言,需要借助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对上述人员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无法确保其所提供证言的真实性,自然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伪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伪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确定构成伪证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伪证行为不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2、犯罪主体:刑事诉讼中的四类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3、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客观表现为虚假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有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犯罪证据的目的。行为人没有这个目的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三、复印件被告不承认就没用了吗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书证提交原件,物证提交原物,是原则。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双方互相质证。要对证据进行质证,首先要确定的是证据的真实性,也就是要先确定这个证据是否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确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那么它自己都不一定存在,又怎么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而复印件本身容易被复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仅仅靠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是不行的,原告有败诉的可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根据最高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属于提交原件有困难的情形。所以,你需要证明证据原件被被告毁损的情形,比如:有证人看见被告撕毁证据原件了,或者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证据原件确实是存在过的。证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但可以通过你们之间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明你们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这些情况和证据复印件相互佐证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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