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居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2)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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