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应按件收取诉讼费。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而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案件收取。单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的效力,其诉讼请求不是明确的金额,也不需要法院进行核定。因此,该纠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财产案件按金额或价额交纳诉讼费的原则和标准。
第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效力,并不是合同关系,更不是合同关系中所涉及的标的额。如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按照合同中标的额为标准收取诉讼费,就混淆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概念,更是超过了诉讼标的范畴。且如果简单的以合同标的额为基数收取诉讼费,将增加当事人负担,使当事人缴纳超出实际诉讼请求金额的诉讼费。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同理,仅以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价款,也应当按件收费。
一、交通事故诉讼费标准
根据起诉的金额,诉讼费用有所不同。
1、财产案件:1千至5万的收费率4%,再加10元;超5万至10万的收费率3%,再加510元;超10万至20万的收费率2%,再加1510元;超20万至50万的收费率1.5%,再加2510元;超50万至100万的收费率1%,再加5010元;100万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10010元。
2、申请财产保全:1千元至10万元的收费率1%,再加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520元。
3、申请执行案件:1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率0.5%;5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1%,再加2000元。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5、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6、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7、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每件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8、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9、(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用;13.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0、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收取;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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