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厅、区供销社桂政劳险字[1999]101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供销社:
我区供销社自参加养老保险以来,能积极因素极贯彻执行我区的养老保险政策,劳动部门与供销社之间积极配合、支持,促进了我区供销社的改革发展以及我区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对保障供销社系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全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区部分市、县供销社的养老保险工作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供销社拖欠养老保险费比较严重;二是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为了做好我区供销社的养老保险工作,保证我区供销社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现就加强我区供销社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供销社一定要高度重视供销社的养老保险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供销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工作作为落实“两个确保”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部门要切实把供销社的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各级供销社一定要把本单位的养老保险金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程,配合劳动部门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共同把此项工作做好。
二、加强对供销社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级劳动部门、供销社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做好养老保险的收缴工作,提高收缴率,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供销社应按规定自觉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履行缴费义务。供销社承包经营后,要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发放纳入承包经营者、供销社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和经营承包指标,实行奖罚措施。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纳的,劳动部门要坚决进行处罚并收取滞纳金,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划拨。各县供销社应同所属单位签订社会保险工作责任状,并督促所属单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上一级供销社收取下一级供销社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时,不能挪作他用,应及时上缴社会保险机构。基层供销社部门承包后,承包部门的职工上缴的养老保险费也要及时上缴社会保险机构。只有各级供销社及时足额上缴养老保险费,才能为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拨付养老金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采取措施、千方百计确保供销社离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劳动部门和供销社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精神,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实行差额结算养老保险金,要尽快改为全额结算,并采取措施,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对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养老金,供销社要按时足额发放,不准挪用、截留、克扣;过去社会保险机构有拖欠的,要尽快设法补发,今后不能发生新的拖欠。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养老金,供销社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挪用论处。
四、供销社改制时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的有关规定,优先补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划拨到社会保险机构,供销社变卖国有固定资产时,也要优先补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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