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商标注册规则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3-03-26 15:12:21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般情况下,英文的字母构成、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如我国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OFCHINA等,因此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power(中华电力)等,不可作为商标使用。同样的,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如FRANCE(法国)、CANADALIGHT(加拿大之光)等也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2、与我国或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申请注册的英文商标若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如UNIONJACK(英国国旗),则会被商标局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不予通过。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避开与这些组织相关的英文全称、简称或缩写。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红十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新月是红新月会的专用标志,申请注册的英文商标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否则商标局将不予注册。

5、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在英文商标中,若英文的含义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的,则属于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英文,不予注册。

6、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什么英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不良影响?总的来说,骂人的脏话、侮辱性质的词语、有损国家尊严和形象的、与恐怖主义组织沾边儿的、侵害宗教信仰的等等都属于此条款禁止注册的范畴。

7、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精神,一般情况下,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就是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包括地名的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均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另有强制注册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3、强制注册原则

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4、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5、商标分开注册原则

商标分开注册原则主要是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元素单独进行申请原则。这主要是由中国商标总局的注册审核原则决定的。国家实行的是商标的各类元素分开单独审查的原则,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分别审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审核不通过将整个商标退回重新递交申请。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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