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森伯(PrebenMarisMeltesen),男,丹麦籍。
委托代理人高建春.
被告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京广南路与南三环交叉口向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朱培轩,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森伯(PrebenMarisMeltesen)诉被告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一般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森伯(PrebenMarisMeltesen)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森伯(PrebenMarisMeltesen)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森伯(PrebenMarisMeltesen)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森伯
(PrebenMarisMeltesen)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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