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2000年2月为某煤炭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某宾馆制作餐椅100把,单价85元,计款8500元。某宾馆仅支付餐椅价款1000元,尚欠7500元。2001年3月,某煤炭公司与张某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同意将所欠张某餐椅价款以焦炭13.724吨抵顶。协议达成后,张某给某煤炭公司开具了餐椅价款的收款收据,某煤炭公司给张某开具了焦炭调拨单。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张某向某煤炭公司请求交付焦炭,某煤炭公司以焦炭涨价为由不予交付。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煤炭公司交付焦炭13.724吨。
[分歧]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存在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是对债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以物抵债协议未能履行,则债务未得到履行,债务应继续履行债务,故张某应请求某煤炭公司支付餐椅价款。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煤炭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张某向某煤炭公司开具了餐椅价款的收款收据,原债权债务已作帐目处理,即原债权债务已经消灭。某煤炭公司给张某出具了焦炭调拨单,可视为形成了新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请求某煤炭公司交付焦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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