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要约与送达要约的效力
时间:2023-03-22 22:12:48 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订立交叉要约的法律效力是:如果当事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互相对彼此的要约作出承诺的,交叉要约都有效。如果当事人拒绝作出承诺,或一方撤销、撤回要约的,则该要约不生效。

一、要约存在无效的情况吗

要约存在无效的情形。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区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三、新要约是什么意思

新要约意思是受约人收到要约通知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新建议或建议。受约人表示将原要约条款变更为条件订立合同,即受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此外,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同意在承诺期内接受要约,这也是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表示承诺的,不是为了承诺,而是为了新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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