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庭其子女是否可以在庭说话
时间:2023-03-14 05:20:07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父母作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子女要说话只有两种途径:

1.作为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子女是可以作为代理人为父母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

2.作为证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一、在我国本人不在律师能代本人起诉离婚

一)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

1、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

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的进行处分的。如果

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3、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离婚诉讼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缺席方的权利救济和保护

不论缺席方是的确无法获知诉讼离婚开庭信息,还是恶意回避的,只要缺席方认为财产分割有错漏,或者对子女抚养权有异议,或者对债务承担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财产和子女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和变更抚养权;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重新财产或变更抚养权。

但是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且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缺席方不得就离婚提起再审。

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国内居住的,可以委托律师办理,本人不回国参加诉讼。

在国内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作为代理人,国外律师只能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参考《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可否不回国进行离婚诉讼》

二、民事诉讼开庭审理步骤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3)鉴定结论。

(4)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1.合议庭评议;2.宣告判决。

三、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是怎样的

作为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不可能身兼多职,一方为委托代理人一方又为原告或被告进行诉讼,这样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互相委托,且在第四款中规定了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人不宜作为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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