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46年9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某市人,中专文化。原系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曾任贵州省某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住贵州省某某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6号楼附2号。因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肖坤涛,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伟雄,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04)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黔高刑二指字第1号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段建设、代理检察员胡书义、许鹏、王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辨护人肖坤涛、曾伟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受贿犯罪
1、1995年1月至1998年1月,被告人刘xx利用其担任某某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贵州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林(另案处理)所送的人民币75万元,帮助快达公司申请规划定点的报告得以批准,使某某市城市合作银行选用快达公司的01—19号地块建办公楼,帮助陈林承揽某某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百成酒店的装修工程。被告人刘xx于1995年1月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收受陈林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1996年6、7月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收受陈林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199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收受陈林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1998年1月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收受陈林所送的人民币50万元。
2、1999年12月至2O00年2月,被告人刘xx利用其担任贵州省人民政府耐省一长钧职务穆骄盱一分别放受贵州军电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刘宫嫦(另案处理)和该公司下属某某太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廖平(刘官嫦之子,另案处理)所送的人民币35万元、美元3万元,帮助太立公司利用贵州石油化工机械厂的土地开发房:地产,并答应帮助太立公司开发八角岩一饭店项目。被告人刘xx于1999年12月28日在其住宅楼下,收受刘宫嫦所送的人民币35万元;于2O00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收受廖平所送的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4.2112万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被告人刘xx家庭拥有人民币、外币、银行存单、债券凭证等财产共计人民币392.495万元、港币6.891万元、美元3.0244万元。上述财产,除受贿所得和能够说明来源的所得外,被告人刘xx尚有折合人民币176.408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有重大立功表现,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对起诉指控其受贿犯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对指控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基本不持异议。但提出还有部分财产能够说明来源的辩解意见。
辩护人肖坤涛、曾伟雄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xx在司法机关未立案前,即全面交待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应视为自首。2、被告人刘xx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好,全部退清赃款,没有索贿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除了公诉机关查明的财产来源外,还有部分财产能够说明来源:水城钢铁集团公司的证明及吴仁祺等人的证言,证实刘xx在水钢工作期间的奖金、福利收入为273,400—317,800元;张本圆写的有存款人、存款银行的清单,存款所得利息为442,5O0元;变卖礼品的收入为355,0OO元;亲朋赠送共计67,500元;刘xx稿费、误餐费收入50O元;张本圆的奖金、福利收入3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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