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处罚公告程序
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传唤、扣押、鉴定。
2、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
4、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三、治安拘留最多多少天
治安拘留最长为二十天。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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