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击、报复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
上述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一般指:
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
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新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新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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