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共同当事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人数在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由同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分为必要共同当事人和普通共同当事人。
1、必要共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相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决的,为必要共同当事人。其特征为:
(1)争议标的的同一性,即争议的标的是共同的而非相类似。
(2)管辖机构的同一性。即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是相同的。
(3)审理及裁决的同一性,即必要共同当事人必须一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如果应当参加的当事人没有参加,必须予以追加。追加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追加;二是当事人申请追加
2、普通共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普通共同当事人。普通共同当事人之间并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所以合并审理,完全是为了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因此,如果合并审理并不能达到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分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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