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称为四级医疗事故: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色;单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健康恒牙拔除;如果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应在全身麻醉后在内镜下取出;口腔及面部软组织轻度损伤;上颌后牙拔除时,应手术切除进入上颌窦的牙根或异物;组织器官轻度损伤,修复后无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的评定标准
四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延误治病时机,病情加重,延长治疗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合尚好,不影响劳动能力;或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过多的经济损失者。
例如某医师,在为一患有胸腔积液的患者施行胸腔闭式引流手术时,手术前未对手术中所用使用的手术器械进行详细检查,以致在手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内。发现后虽及时开胸寻找异物,患者手术后恢复也良好,但由于手术医师工作上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痛苦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延长治疗时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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