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指如果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则推定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实际上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体现,更多体现为程序上的无罪;但是无罪则可能是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证实没有犯罪事实,是实体上的无罪。
如何正确处理疑罪从无原则与合理怀疑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一般来讲,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对此,如果司法机关均以“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原则处置,自然是最保险乃至最保守的办法。
但是,这对被告人来说可能却是最可怕最危险的办法。事实证明,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如此而造成的,因此在审理案件或是在决定是否进行起诉的时候,就要考虑到疑罪从无这一原则,但是在进行案件侦查等程序的时候,我们也要考虑到这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这样的行为,我们需要合理怀疑,这样才可以将案件更好的解决,但是合理怀疑并不是将行为人认定为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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