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已经取消了流氓罪,但在过去的刑法中存在流氓罪这一罪名。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从流氓罪的定义可以看出侮辱妇女只是流氓罪的一种情形,而流氓罪则包含侮辱妇女等多种行为;所以,二者区别就是,侮辱妇女一定会构成流氓罪,犯流氓罪的不一定有侮辱妇女的行为。流氓罪的由来《汉语大词典》对“流氓”一词作如下解释:一是本指无业游民,后用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泼等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
(1)原指无业游民,后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
(2)指放刁、撒赖、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的人。”从上述辞书中的解释看,“流氓”从文字学的角度只有两层含义:一是在职业方面指“无业”;二是在行为方面指“不务正业,手段下流,为非作歹”。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是流氓本义的那种无业、游荡等内涵已逐渐淡化,而不务正业、为非作歹,以低级下流手段等内涵作为流氓的特征已日益突出,进而上升为主要内容。那些有职业而惯行下流行为者也被称为流氓。对于流氓的管理,也已经从原始的道德批判甚至是原始的同情发展到因为管理需要而进行了法律上的批判甚至制裁,且这种制裁在某个时期变得异常急需。因而流氓的外延被急剧扩大,远远的超出了他的文字本意。在某个时期“流氓”成了犯罪分子的代名词。我国刑法对于“流氓的制裁开始于1979年。按照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流氓罪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著名的严打运动中,流氓罪的刑罚变成可以处死刑,内容被扩大化。《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对流氓罪是这样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从此,流氓罪的刑罚最高刑为死刑,与故意杀人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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