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版权法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4:31:48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更加重视作品,因此有专门的著作权法。在内地,我们的版权等一系列问题都受到版权法的保障,台湾也是如此。让我们来看看《台湾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1条,根据《著作权法》第51条(以下简称《法律》)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原件”是指《著作权法》第3条第3条除外。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三款之作品复制品,应载明著作权人之姓名及完成或初次发行之日期,以供公开发行。依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应当标明许可证号。

第4条依照本法第6条第1款、第1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著作权登记的,应当附申请书,两份作品样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分别按照第5、7、8和12条办理下列作品的版权登记:,原作品或原作品经审查批准后应附寄并返还:

1未发表的作品

2.图形艺术作品、图形、,科学技术或工程设计

三部摄影作品

四部翻译作品

5.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作品

第6条作品的原稿或样品因其性质特殊、体积大、易损坏或价格昂贵,确实不方便或无法提交的,第7条依本法第6条第1项第2款规定应审查之作品,得向主管机关申请豁免,或使用作品之详细说明、六面摄影插图或其它替代品,著作权登记申请书应当附有批准文件副本和主管机关的复印件第八条他人作品依法经同意或者授权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书应当附有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

第九条多人合作作品,其中一人不愿意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可以对其可分离的自制部分申请登记

第10条依照本法第16条规定申请著作权转让、继承或者设定质权登记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著作权未登记的,除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提供转让、继承或者设定质权的证明文件。(二)著作权已经登记的,应当返还申请书副本、质权转让、继承或者设定的证明文件以及著作权登记许可证原件。前项申请,经利害关系人反对提起民事诉讼者,主管机关得驳回之,在案件判决确定或撤销之前

第11条(初始分配和初始分配的含义)第15条第1款所述的初始分配,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首次发行,是指首次复制和公开发行原作。第十二条新闻纸、杂志社对新闻纸、杂志上披露的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的,应当附著作权证书。如果作者提出申请,如果视听作品最初是在本法修正案之前发行的,且版权期仍然存在,则可根据本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将书面结论替换为第13条(视听作品首次发行的日期),本法的修订和实施日期应为视听作品的首次发行日期第14条根据本法第24条提出的制版权登记申请应附有一份申请书、一份保证书、一份制版作品原件副本,样本工作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两份副本。前项保证书应载明制版用之原作为无著作权或著作权期满之作品。第十五条申请著作权登记之作品样本,应于适当位置载明下列事项:作品的价格

2.作者、出版商或出版商的姓名和地址

3.作品的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行日期和版本

4.印刷或发行办公室的名称和位置

未出版或未出售作品的样本不必记录零售价格。没有出版者或者出版者的,免除前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事项。译文样本除前两款规定外,还应当载明原著名称、原作者姓名、版本和发行日期。然而,第十六条申请制版权登记的作品样本,应当在适当的地方载明下列内容:

1.原作名称和原作者姓名。制版商的姓名、制版办公室的名称和位置

第三版的首次发行日期、版本和零售价

如果没有原始标题或未知原始作者的姓名,前项第一款之事项,不得记载第十七条委任他人代为申请登记者,应附委任书。代理人变更或者解聘时,委托人应当向批准著作权和著作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通知,主管机关应颁发许可证,并在登记册和政府公报上公布登记事项第19条提交登记的作品样本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不得退还第20条任何人均可申请查阅版权登记册或制版权以及第4条

第21条规定的作品样本,在申请版权或制版权登记时,著作权人或者制版人可以根据著作权人或者制版人的人数要求补发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著作权人或者制版人遗失著作权或者制版权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申请补发,报失的许可证移交注销。著作权许可证、制版权许可证损坏的,应当附原许可证并报告续展。依照前两款规定补发或者续订许可证时,有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各款情形的,主管机关应当在第二十三条(视为著作权人同意)的公报上予以公告,著作权人授权的,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对第三人的同意,视为著作权人的同意,地方直辖市或者县(市)政府负责实施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事项。但是,如果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不进入再加工或仿制产品,第25条(审查费)根据本法第6条第3款和第37条撤销登记的,可以为审查作品支付审查费,除发布官方公报外,还应通知被许可人返还许可证原件。第27条版权制作期限应从首次分发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但是,原影印权的标的物在本法修改施行前十年内分配的,或者电影制作权的标的物在本法修改施行前四年内分配的,自本细则修改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登记的,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首次发行之日。

第二十八条本法修改生效前已登记的作品,其著作权仍然存在的,不得依照本法再次申请登记。本法修改施行前完成的作品,符合本法修改施行前申请著作权登记规定的,本法修改后,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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