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行政复议工作一直属于信访工作的一个方面,自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以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10月1日,国家又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这一部法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这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
由于行政复议制度是从信访工作制度中提炼出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与信访制度有着天然的血缘联系,因而与信访工作有许多共同之处;同时,又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已逐步完善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与信访制度又产生一些较为明显的差别。也可以这样说,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一种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纠错机制。而信访则是老百姓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投诉等活动。这其中不乏信访人认为自己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不法侵害,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纠正。因此,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与信访案件很大一部分是交叉的。
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二者的共同点是:一是二者都是国家设立的解决老百姓与行政机关之间矛盾的一种机制,对老百姓而言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对行政机关起到的则是监督作用;二是其发生的方式都是通过老百姓主动投诉,从而启动机制的运行;三是受理后都要给老百姓一个合法合理的说法;四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秩序。
二者的不同点是:一是受理投诉的范围不同。信访受理的投诉面较广。无论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还是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控告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现实中正在发生的问题或纠纷,均可以信访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法定的,凡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管辖范围内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二是案件处理的程序不一样。信访部门对案件的处理主要是协调,批转或酌情处理;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则是按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处理结果的形式及效力不同。对信访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或答复不服,只能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而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对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则要做出维持、撤销、变更、责令限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这几种复议结论,并由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及第三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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