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商标侵权诉讼中处理“中止”问题相关的问题。
1、被告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是否应有时间限制?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请求中止诉讼,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那么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请求中止诉讼是否也应有时间限制?笔者认为,应当有时间限制,可以参照专利的做法,也限制在答辩期内,如果被告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则不中止诉讼,这体现了当事人是否请求中止诉讼的处分权。2、中止诉讼的如何适用法律?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应中止诉讼,应如何适用法律?正如本文第一部分谈到法院对中止诉讼的法律依据存在分歧,有的裁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有的裁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即“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笔者认为,本文所谈的诉讼中止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即“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为宜。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另一案”应理解为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而注册商标撤销评审程序并不是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而是行政授权程序。3、中止诉讼时法院能否应原告申请采取“禁令”措施?对于类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笔者认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可以参照专利侵权诉讼的做法,法院根据前文所述的原则经过审查如果决定中止诉讼,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采取“禁令”措施并提供足额担保,符合采取“禁令”措施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以一并作出裁定。但笔者倾向于对采取“禁令”措施要从严把握,能不采用就不采用,因为前文已经分析法院只有在认为被告的撤销请求有可能成立的情况下才予以中止诉讼,如果轻易采用“禁令”措施则自相矛盾。邹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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