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的交存及补交
(一)交存
单位按月为职工交存以前月份或当前月份的住房补贴称为住房补贴交存。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职工交存住房补贴,并在发薪日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到经办网点办理具体交存手续。
1、首次交存
单位在办妥登记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后,即应为其职工进行住房补贴资金的首次交存。单位在首次汇交时,应据《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登记表中所填列的职工月住房补贴交存总额准确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交存单,并据此签发转帐支票(收款人填写“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款人帐号填写管理中心在经办网点开设的帐号)到管理中心确定的经办网点办理交存手续。
2、以后月次的交存
单位在以后各月交存时,若交存人员或交存金额无变动的,只需按首次或上月交存情况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交存单并签发转帐支票办理交存;若有变动的,则应按本程序第三部分“住房补贴的变动”的规定进行交存。
(二)补交
单位因以下情况未对部分职工进行住房补贴交存的,应对其给予补交。
1、新增职工未按时交存住房补贴的;
2、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变化而未及时补足交存的;
3、单位因故漏交部分职工住房补贴的。
补交时,单位应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交存单和《重庆市住房补贴补交清册,并据此签发转帐支票到经办网点办理补交手续。
单位未按月为全体职工办理交存的,不在此列。单位仍按交存程序进行汇交。
重庆住房补贴查询及发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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