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筑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0:41:14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2)建筑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3)已获得国土临时用地批准手续;4)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适用于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

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证明。

绘制在1/200或1/500现况地图上的附详细的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图一份

核原件,收复印件。

适用于企业。

由县规划部门审核

由对应的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设计为非永久性简易建构筑物

适用于企业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申请。

预算单位签章。

黑色笔填写或打印,内容表述详细、清楚、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网上填报和准备申报资料。登陆网址:http://www.hlwb.gov.cn/wsdt/index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机关、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核验原件。申请人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建局窗口核验材料。

三、递交申报材料。机关、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建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四、领取办理结果。当网上显示办理状态为“可到窗口取件”后,机关、企业持接收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旧证书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建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本事项的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建局窗口递交材料,领取受理通知书;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对外办事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与公示;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大厅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2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业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4.审核

业务部门管线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予以审核。

5.审批

业务部门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6.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在13个工作日内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祚通南门东路2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6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城镇建设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8年1月1日施行)(1995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1日起实施)(2013年)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1日起实施)(2013年)

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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