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无期支票一般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目的是拖延支付付款的时间,而远期支票如果涉及到诈骗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1.关于时间上的法律效力
从商业惯例来看,远期支票从实际出票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持票人一经取得支票即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人即应担负出票责任。
2.对出票人的法律效力
(1)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有无,原则上以票载出票日为准,因为票据为文义证券。但是,如果能够提出反证,则以实际出票日为准。
(2)出票人在出票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3)远期支票的出票人与其他出票人一样,须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对付款人的法律效力
(1)远期支票的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予以拒绝。
(2)付款人收到出票人受破产宣告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死亡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4.对持票人的法律效力
(1)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势必遭到付款人的拒绝。但付款人拒绝后,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虽然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但若付款人自愿付款,持票人仍然有受领票据金额的权利,受领后,付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付款人自动放弃了到期付款的利益。
(3)出票人在票载死亡或者受破产宣告,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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