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期限属于除斥期。排斥期是指法律规定某一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如果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将在法定期限届满时被消灭。它具有以下特点:1。排斥期一般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3、排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为适用依据。四、除斥期限自相应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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