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好了可以起诉刑事案件吗
在自诉案件中,有一类特殊情形,即公诉转自诉案件。在公诉过程中,检察机关有四种情形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一般情况对于第三种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转化为自诉案件时,即使民事诉讼审判后,当检察院发现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可以重新提起公诉。如果没有在公诉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一个犯罪份子都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二、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派出所解之后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觉得有什么不服的话,那么是可以利用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必须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有权利起诉的,这样法院才会进行相关的受理,所以,不同的情况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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