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吗?男性男性被侵犯怎么办?
时间:2023-04-05 03:50:25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男性被侵犯应该怎么办

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适格主体,但是妇女不会成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但妇女仍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及共同正犯。一般来说法院会以故意伤害或者猥亵儿童罪来判处,但是从刑罚的力度和幅度都不如强奸罪,往往这种行为给男性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绝不比女性来得小。关于男性被性侵犯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健康的行为,我国目前的强奸罪男性被强奸的情形尚未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

虽然不属于强奸罪,但也是对男性事实上的强奸行为。自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修改后,强制猥亵罪的侵害客体从“妇女”扩大到了能够包括男性的“他人”,因此强奸男性可以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定性为“猥亵”,所以也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邢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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