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引起严重后果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依照修订后《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如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处罚。
2、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3、国家制订有《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进口这些产品需办理《许可证》。
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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