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显著性。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即构成侵犯商标权;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可以有偿转让;
4、竞争性。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国际商标注册费用: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汇率:以收文当日为准)。商标国际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国际注册条件。商标国际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一、商标复审成功率是多少
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主要是需要看商标驳回是以什么理由。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因此,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是该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是否会被驳回的决定因素。如果是禁住理由,则一般不建议复审。如果是相对驳回,则要具体分析。
二、抢注册商标行为有哪几种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
(二)抢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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